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十二五”时期的成就“十二五”时期,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
老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强力的政策支撑。
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养老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保障水平稳定提升。到“十二五”期末,全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318.14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健全。规划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加大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探索推进医养结合,推动养老机构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老年社会福利和优待工作取得新突破。贯彻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制定出台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超过100万80周岁以上老年人领取高龄津贴,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深入开展“敬老月”、“敬老文明号”创建以及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区情教育,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龄事业发展社会环境不断优化。
第二节 “十三五”时期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广西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履行“三大定位”新使命、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的关键期,也是广西老龄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窗口期。
严峻形势。广西老年人口进入快速增长期,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预计到2020年,全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为797万人左右,占常住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6%左右,其中80周岁以上人口为120万人左右,占老年人口比重提升到15%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不断增加,农村实际居住老年人口占比不断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支出将持续增长。
主要挑战。老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不够健全,政策制度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有待增强;老龄事业发展不均衡,农村和边远地区养老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有待持续深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质量效益不高,人才队伍短缺,供需矛盾突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基层基础薄弱。
有利因素。“十三五”时期,随着广西全面实施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三大定位,特别是自治区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划部署广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广西老龄事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促进老年人在广西实现“两个建成”的目标进程中拥有更多幸福感和获得感。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坚持保障和改善老年民生,逐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大力弘扬孝亲敬老、养老助老优秀传统文化,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支持,实现不分年龄、人人共建共享。
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质量效益,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强化薄弱环节,加大投入力度,有效保障面向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环境,不断增强政府依法履职能力,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公平竞争,改善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多元驱动,统筹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和个人的基础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的主体作用、市场的决定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四力驱动的机制,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事业产业协调,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2020年,广西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完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各项基础更加牢固。
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统筹的多支柱、全面覆盖、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公益慈善事业有效衔接,老年人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建立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质量明显改善、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老龄事业政策制度体系更加完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涉老政策法规更加完善,与老龄事业发展相配套的各类规划、政策、标准等形成制度体系,老龄事业发展的法治化、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
敬老养老助老社会环境更加优化。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自觉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识意愿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更加完善,老年人优待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教育、体育等为老服务功能显著提升,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持续改善,老年人才资源优势发挥更加充分。
第三章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推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养老保险缴费机制,建立待遇水平和个人缴费之间的联动机制,做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完善养老保险转移关系接续办法,促进城乡参保政策的合理衔接和参保人员的转移接续。推动企业年金发展,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措施,健全和完善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管理。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相互补充和衔接发展。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借鉴全国试点工作地区经验,探索建立适应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第二节 完善社会福利制度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全区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推动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机制,探索建立完善对家庭成员承担赡养照顾责任的支持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
第三节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水平。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给予救助。
第四节 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积极发挥社会慈善和志愿服务在老年人扶贫济困中的补充作用,鼓励面向老年人开展募捐捐赠、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安全知识教育、急救技能培训、突发事故防范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健康诊疗、老年维权、文化体育、走访慰问等关爱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依法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活动的扶持和监管,依法及时查处以公益慈善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加强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第四章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与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要求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居住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配建标准的,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建成一批集养老护理、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文化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到2020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覆盖所有的城镇社区和2/3的农村社区。
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重点培育发展一批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多样化的定制服务。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平台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实时、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动扶持残疾、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开展适应老年人生活特点和安全需要的家庭住宅装修、家具设施、辅助设备等建设、配备、改造工作,对其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节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示范引领作用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养老服务改革。创新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机制,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化的专业团队,采取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和专业化管理水平。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贯彻落实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落实好现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投融资、税费、人才、土地等扶持政策,探索制定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措施,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建立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提高养老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不低于50%。
第三节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转型升级,争取每个县(市、区)建成2—3个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于一体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结合农村社区建设、美丽广西乡村建设,充分利用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闲置设施,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坚持互帮互助方式运作。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率。增强城市养老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提高乡镇敬老院、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乡规民约和基层老年协会作用,推动家庭成员履行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第四节 深化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
规划建设“一核四区”。规划建设南宁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核心区、桂西养生养老长寿产业示范区、桂北休闲旅游养生养老产业示范区、北部湾国际滨海健康养老产业示范区、西江生态养老产业带示范区。以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牵引,创新发展模式、夯实发展基础,优化空间布局、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发展特色养老产业,争创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
着力发展特色养老产业。大力发展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依托生态和资源优势,综合建设一批滨海型、山水型、森林型、气候型、温泉型、生态型等养生、疗养、康复基地;创新发展旅游养老业,充分利用我区既宜居又宜游的特色,积极推进养老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在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边关风情旅游带等旅游风景重点区域以及25个“中国长寿之乡”,多元化多层次打造一批养生、保健、疗养和旅游基地;发展多业态养生养老服务产业,推进养老服务业与民族医药产业、文教体产业、家政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老年健康管理服务业,建立健全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制度,推动老年健康管理专业化,建设一批老年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引入专业服务团队,提供特色老年养生健康服务;重点建设健康养老产业园区,在重点区域规划建设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养老用品和保健食品加工、养生养老地产、健康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集中规模发展的综合性养老产业园区。
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区域合作。深化与粤港澳台的开放合作,积极拓展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空间,吸引粤港澳台有实力企业赴桂投资养老服务业,加快引进一批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重点养老企业和重大养老产业项目。推动省际养老服务合作交流,整合区内养老服务行业企业和旅游企业资源,打造广西异地养老联盟。打造面向东盟区域性国际养老服务中心,紧紧把握“一带一路”建设机遇,把东盟国家开拓为广西养老服务业重要客源市场。依托南宁市的中国—东盟信息港等平台,合作发展养老服务大数据产业,共同开发养老服务先进技术,提升全区养老服务业开放水平。
第五节 扩大老龄产业市场供给
增加老年用品供给。引导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的各类老年产品,尤其是开展适老化的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和智能看护等方面产品研发,发展适合老人需求的辅助产品产业。鼓励开辟老年用品展示、体验场所,发展老年用品租赁市场,支持办好老龄产业博览会。
提升老年用品科技含量。加强养老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老年用品产业领域科技创新与应用项目。
第五章 健全健康支持体系
建立健全医养融合优惠扶持政策,全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进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标准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护士、技师等专业人员到养老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运营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等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农村养老服务中心与乡镇卫生院融合发展,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并建立健康档案,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及性。
第二节 发展老年医疗与康复护理服务
加强老年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根据需求,有计划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推动全区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到2020年,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要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到2020年,35%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大力发展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业,推动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实施健康老龄化示范点工程。大力发展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壮瑶医药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把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全面纳入养老服务业发展战略当中,做大做强中医药壮瑶医药养生长寿健康产业。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整合中医药壮瑶医药医疗、康复等资源,推动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第三节 加强老年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
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促进健康老龄化理念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普及进社区、进家庭,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对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健身活动常见疾病及伤害、老年营养改善的指导,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至10%。提高健康管理服务覆盖面,增加健康体检检查内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加强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有效控制和降低患病率和病死率。指导老年人合理用药,减少不合理用药危害。推动中医药、壮瑶等民族医药与养老结合,研究推广老年病防治适宜技术,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和关怀服务。积极防治老年性痴呆病,加强老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和康复服务。
第四节 加强老年体育健身
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在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配建体育健身设施,合理合规利用废旧的工业和商业场地设施等闲置资源改造建设为健身场地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体育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活动。支持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体育健身场地,配备适合老年人的设施和器材。支持大型体育场馆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继续举办广西老年人运动会。鼓励发展老年人体育组织,到2020年,90%以上的城市街道、80%以上的乡镇建有包括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在内的体育组织,城市社区普遍建有老年人体育健身站点。
第六章 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和老年人居住区的公厕、道路、坡道、电梯、扶手、座椅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优先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到2020年,全区各设区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达到全国中等水平。
第二节 建立生态宜居环境
布局建设各具特色的生态城市、生态集镇和生态社区,为老年人提供便利、舒适、优美和有益于健康的人居环境。科学规划乡村布局,因地制宜建设实用合理、体现民族特色和区域风情、风格多样美观的村庄,承载乡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创建一批以休闲养生、健康养老、生态疗养、中医保健、观光农业、健康食品等为核心内容的养生养老小镇。制定出台广西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标准,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中优先满足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的基本住房安全需求。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的节能环保改造,将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绿色建筑行动重点扶持范围。推动老年人共建共享绿色社区、美丽宜居村庄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引导、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第三节 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环境
把敬老养老助老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利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创意新颖、内容生动、形式多样的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敬老养老助老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深入开展“敬老月”、敬老文明号创建和敬老爱老助老活动,鼓励发掘和弘扬少数民族的敬老养老传统。
第七章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制定实施老年教育“十三五”规划,实行老年教育目标管理,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拓展老年教育发展路径,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促进城乡老年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老年教育,推动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学校)向社会开放。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老年教育机构基础能力提升、学习资源建设整合、远程老年教育推进等计划。到2020年,全区各县(市、区)至少有一所老年大学,以各种形式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比达到20%。
第二节 繁荣老年文化
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内开辟适宜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增加适合广西民族地区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务项目。到2020年,全区有条件的行政村均建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生活。继续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便利。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内容和资源,推进广西民族地区老年文化服务和资源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老年文化活动,培育老年文化活动品牌。开展老年文化志愿服务,鼓励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图书、戏剧等文艺作品,制作适合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的优秀老年文化作品。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拓展面向老年人的数字资源服务和民族文化数字资源服务。加强专业人才和业余爱好者相结合的老年文化队伍建设。
第三节 重视老年人精神关爱
健全老年人精神关爱、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服务网络,督促家庭成员加强对老年人的情感关怀和心理沟通。依托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心理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心理健康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怀和精神关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关爱活动。鼓励城乡社区为老年人精神关爱提供活动场地、工作条件等支持。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在开展精神慰藉、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八章 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将老年人才开发利用纳入全区各级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鼓励各地制定老年人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推动建立老年人才和专家信息库,积极搭建老年人才市场。充分发挥老年人才社会组织在挖掘和管理老年人才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帮助有意愿且身体状况允许的贫困老年人和其他老年人接受岗位技能培训或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劳动脱贫或致富。推动用人单位与受聘老年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依法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权益。
第二节 发展老年志愿服务
积极引导老年人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慈善、移风易俗、纠纷调解、邻里互助等志愿服务。鼓励老年人在关心教育下一代中发挥重要作用。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继续开展“银龄行动”,组织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业科技等老专家、老知识分子参与志愿服务。推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到2020年,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2%。
第三节 加强基层老年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坚持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加强老年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登记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公益性、互助性、服务性、专业性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继续推动老年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专业素质、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继续深入开展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在养老互助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九章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探索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完善老年人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宜居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制度。
第二节 加强老年维权服务工作
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执法检查、综合评估等制度。完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社会监督、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多部门快速反应联合查处综合治理等机制。引导公证机构和鉴定机构积极参与涉老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在老年维权方面的作用。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提高老年人来信来访来电调处率。建立老年人法律维权热线,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有效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重点做好农村和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三节 加大普法宣传教育
落实国家、自治区“七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普法宣传,在企事业单位开展学习培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结合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 “法律六进”活动,推动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在全社会营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学法、知法、守法氛围。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进涉老工作法治宣传创新,增强老年人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第十章 强化工作基础和规划实施保障
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四级老龄工作信息化平台,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资源整合,打造集老年人基本数据统计、涉老法规政策查询、高龄津贴发放等功能于一体的大数据平台,实现各级老龄工作部门信息互通以及涉老部门资源共享,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老龄工作高效运转提供信息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全区覆盖,推动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健康管理等信息共享,为我区养老服务业全产业链升级积蓄技术优势。加快建立完善具备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功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强化人才支撑。积极培养和引进老龄事业发展亟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养老服务业从业优惠政策,建立养老服务业人才需求预测发布机制和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
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全区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60%以上投入养老服务业发展,并根据本地常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养老服务业总投资资金的30%。落实和完善投融资和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投入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建设,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
夯实基层工作。进一步完善老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老龄工作,保证城乡社区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建立基层老龄工作先进典型激励机制。继续推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积极探索老年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探索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老年人管理服务的常态化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加强科学研究与调查统计。加强相关科研资金对老龄事业领域的科技创新、理论研究和政策应用研究的支持,激励老龄科学研究,加快老龄科学人才培养。探索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完善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老龄事业统计监测工作。
加强舆论宣传。在全区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区情教育、老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重大主题、老龄工作典型人物、事迹、经验等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老龄问题、关心老龄事业、支持老龄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节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老龄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全区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规划实施提供坚强保证。强化各级政府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将本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形成推进规划实施的合力。
强化督查评估。自治区老龄办、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区各地的指导、督促,及时检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规划或实施方案,完善政策,细化相关指标,落实投入,明确责任进度,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本规划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