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全区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部为少数民族聚居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投资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南宁市的马山、上林、隆安3县也在享受优惠政策的行列。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安排贫困群众就业人数占就业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8%。《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免征。对在33个贫困县新设立的广东企业,除国家限制、禁止发展项目和房地产、批发、零售业外,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人才待遇优先安排。对33个贫困县新引进的广东企业,其管理、技术人才的子女入学,家属入户和就业享受所在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对33个贫困县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制造业项目,当年投资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33个贫困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县级分支机构的,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60万元;对设立固定营业网点的,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40万元。对33个贫困县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物流企业,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33个贫困县设立省级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设立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