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按照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通过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断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逐步构建起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市场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建立和完善市场公平竞争长效机制。
(二)法制市场原则。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
(三)综合保障原则。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健全法制化的市场约束机制;通过减少行政干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市场公平竞争长效机制;通过整合运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政策措施,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补偿和救济机制;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促使一批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一批竞争力不强的过剩产能通过市场选择主动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至2020年,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基本得到完善,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四、重点工作
(一)实施动态监测。2017年12月31日前,建立统一的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生产和投资项目信息库,统筹全区资源,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过剩信息预警机制,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已退出过剩产能死灰复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
(二)减少行政干预。2017年12月31日前,清理废除各地针对过剩产能行业不合理的优惠政策,以及实施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责配合)
(三)严格执法监管。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持续开展常态化的执法监管活动。
1.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2.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3.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
4.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四)降低退出成本。重点在财政资金扶持、产能置换、能耗指标和碳排放配额、土地利用等方面降低过剩产能退出成本。
1.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主动退出后,置换出来的产能指标在满足减量替代的条件下可对外出售(企业已领取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并作出承诺由地方政府统一调配使用的除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
2.产能退出后转产转型的,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其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置换出来的能耗和碳排放指标优先用于其新建项目能耗和碳排放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工业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3.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 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建立补偿机制。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等相关专项资金,推动去产能工作,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主管部门配合)
(六)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限制类、淘汰类的产能,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化能源资源价格,每年定期公布执行上述政策的过剩产能行业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七)鼓励兼并重组。推动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的产能过剩行业联合重组,加强资源整合,发展规模经济。支持跨市(县、区)产能置换,引导区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加大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支持力度,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推动重点企业破局性、战略性重组,实现产业链整合及产业融合,通过资源重新配置降低企业杠杆率,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竞争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资主管部门负责)
(八)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落实好差异化信贷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实现转型升级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予以信贷支持。对过剩产能行业限制类、落后类产能企业和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对违规新增产能项目不予提供授信支持。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负责)
(九)加强行业管理。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规范准入管理与金融、环保、能源等方面的政策衔接,落实差别化政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会议,督促制定部门工作方案,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市场化退出机制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一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每年提交一次年度工作总结。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推进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及时通报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进度不到位等情况,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政府督查室负责)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在网站公告过剩产能行业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产能情况,以及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各级物价部门要定期公布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