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请求批准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建设人防工程的函》(桂检函〔2015〕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人防事业发展,充分挖掘和开发地下空间,缓解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业务用房突出问题,同意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地下人防工程立项建设。
二、项目业主: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三、项目建设地址:南宁市玉洞大道北面、云霞路西面。
四、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963平方米,主要建设人防物资库2400平方米(平时用作汽车库),排风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等563平方米,配套水电、道路等附属设施。
请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人民检察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人防工程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严禁搭车建设楼堂馆所及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五、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097万元,资金来源为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地方补偿资金和项目业主多渠道筹措解决。
请据此批复开展项目下一阶段前期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