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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5-28 09:52: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结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主要职能:

       (一)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四)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五)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六)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负责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每年企业技术中心后补助资金规模和认定数量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和自治区科技厅商定。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8月30日。

       第七条 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0%(参照行业系数分级)。

       (五)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

       (六)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40人。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当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申请材料。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评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估审核,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以公文形式发布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结果。认定结果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自治区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于考核年度的4月20日前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等评价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数据核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自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变更情况报送所属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汇总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

       第十六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的原有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以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母公司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1个月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联合发文,对调整、撤消与更名的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确认。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114号)的有关政策对新认定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并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二十三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专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本办法对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桂经技术〔2007〕5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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