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无条件归集、有条件使用”原则,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快数据资源按需归集,提高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在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通过数据共享减少证明材料。自治区各部门要推进本行业、本部门数据资源向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电子证照数据库和诚信库归集。市、县两级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数据资源向所辖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归集。
二、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相关证明”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上一个审批服务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三、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 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外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严格实行清单式管理。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四、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擅自增设企业和群众办事证明材料。
五、凡能通过个人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六、凡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对实际管理效果不明显、能够纳入诚信管理体系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进行管理的证明,改为由政府告知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办理方式。
七、凡能被其他材料替代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八、凡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自主查验,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对已经提供过的申请材料或政府部门颁发的证照批文,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由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自动核验调用。
九、对暂时不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证明原件,各窗口单位自行复印,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复印件。
十、对需要登报公示的,大力推行网络公示,以互联网公示为主要渠道,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互联网公示栏目。对确实需要登报公示的,由各要求单位负责登报。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联系。联系人:何弄影,联系电话:0771—5507277;联系人:杨 帆,联系电话:0771—555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