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问题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经多年连续整治规范,不断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不断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秩序有了很大好转。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近年来在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等都发现我区一些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收费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现就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有关问题,提醒告诫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我区现行有效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价格收费;严禁自立项目、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或套用项目收费。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严禁违反规定、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必须与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数量相匹配。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4〕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医〔2014〕116号)有关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各级各类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变相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
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规范价格行为,要对照上述规定逐项进行规范。凡与上述规定要求不相符的,应立即纠正,或者修改规范至符合规定要求后执行。
七、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依然我行我素,不停止、不纠正违规收费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建议有权机关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八、我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历年来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