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法制〔2017〕42号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机关,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181 号)转发给你们。
近年来,我委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定了《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桂发改法规〔2010〕1220号)、《行政决定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文书格式文本(试行)》(桂发改法规〔2013〕972号)、《关于修改行政决定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桂发改法制〔2015〕1502号)、《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细则》 (桂发改法制〔2016〕1186号)、《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程序规定》(桂发改法制[2016]1621号)、《行政复议案件归档查阅工作办法》(桂发改法制[2016]1622号)、《关于建立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的通知》(桂发改法制〔2016〕1252号)、《关于转发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复议答复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桂发改法制〔2016〕1598号)等一系列制度文件,请结合桂政办发〔2016〕181 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桂
政办发〔2016〕1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杨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