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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发改农经〔2016〕913号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6-12-20 09:55:46
广西岩溶地区石漠化
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及自治区本级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
第三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以县(区、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因地制宜,以流域为治理单元,将各项治理措施合理配置,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国家和自治区本级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森林抚育,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建设,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坝、谷坊、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涉及的自治区、市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查和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年度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牵头组织项目的省级复验工作。自治区林业厅负责林业治理项目成效监测并公布工程建设成效监测结果,每五年公布石漠化的监测结果;负责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森林抚育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参与项目的省级复验工作。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建设、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及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的成效评估工作;参与项目的省级复验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坝、谷坊、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及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的成效评估工作;参与项目的省级复验工作。市级各部门职能分工参照自治区各部门职能分工执行。
第五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实行县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对各项目县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改、林业、水利、畜牧等各部门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工程建设。各项目县要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林业、水利、畜牧部门要依据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规划,根据本地治理的实际,编制当年和未来三年拟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县(区、市)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十三五”建设规划》、《广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十三五”建设规划》和各行业专项规划,在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和投资可能,做好年度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规划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布局,各项建设内容要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初步设计必须按规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在编报初步设计的同时,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着手做好开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以便尽早开工建设。
第九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按程序做好报批工作。年度初步设计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由市级发展改革委进行批复。市级发展改革委要对初步设计的有关前置要件是否具备及合规性进行审核,以提高初步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依据规划任务要求、前期工作完善情况、初步设计批复情况,编制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具备下达条件。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对上一年度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情况的总结,本年度工程建设的主要考虑、安排原则,拟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各级发展改革、林业、畜牧、水利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各项目县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同时,及时将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备案。各市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联合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在原批复初步设计范围内,总体治理面积不变化的前提下,对项目建设地点在本流域内调整的,或涉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变化、投资变更等变动的,由各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县相关部门联合上报。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不涉及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相关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历年结余资金的使用,在规划流域范围内,以及符合有关建设内容要求等前提下,由各项目县编制结余资金使用方案(含拟建项目概算书)后,各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县相关部门联合上报。由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发展改革、林业、水利、畜牧等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结合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各项建设内容特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将项目建设的基本信息通过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林业、畜牧、水利部门应按职责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施工作业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牧场)、专业大户和企业单位等社会资金参与工程治理。各级要积极探索石漠化治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机制,鼓励石漠化区域的各类主体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贷款和专项基金,激发全社会各方参与石漠化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展投融资渠道。
第十八条 鼓励在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中参照《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民主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5〕1346号),推行“村民自建”模式,探索建立村民自建、自管和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民主化建设管理体制。县级发展改革、林业、水利、畜牧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并提供技术支持。
对于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村民可自主组织实施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各地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级发展改革、林业、水利、畜牧部门自分解转发投资计划的第二个月起,应组织开展项目进展情况统计工作,按月填报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水利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调度,在线填报。对于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投资完成过半、项目竣工等重要节点信息,实行即时填报,其他一般性信息按月填报。
第二十条 加强工程监测,科学分析和评价工程实施效果,考核各地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程监测分为石漠化状况宏观监测、定位监测和工程质量监测。通过石漠化状况宏观监测,掌握岩溶地区石漠化状况及相关生态因子动态变化。通过定位监测,掌握工程实施以来各年度不同定位观测样地的生物群落与种群结构、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理化形状、水土流失状况、岩溶小气候、河川径流量、含沙量与社会经济因子等的连续动态变化信息。通过工程质量监测,建立工程监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逐年将工程设计及建设成果落实到电子地图上,掌握工程建设成效。
工程监测依托现有的监测技术力量和队伍。自治区林业部门会同农业、水利、畜牧部门在国家统一指标和方案下负责本区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成果汇总及工程进度、质量的核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采取国家投资和地方投资相结合、受益群众投工投劳机制。同时,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他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各项目实施前,应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积极发动项目区群众投工投劳。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资金的依据。按照实际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实施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待报帐后再拨付其余款项。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投资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的物资、材料、种苗、种子的购置费,整地、栽植等机械作业费、劳务费。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费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4〕394号)规定的比例及使用范围提取使用,由建设单位在地方配套投资中据实列支。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图文材料等工程档案的编制与管理、检查验收、信息统计、效益监测及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核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属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各地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工程质量进行稽察。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于审计、稽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各市要在各县(市、区)年度总结检查的基础上,对计划执行情况于年底前写出全面报告,并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县级自验、省级复验。县级自验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实施,对上一年度下达计划所有项目进行总体验收,并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省级复验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实施,对各县上一年度下达计划项目总体自验结果进行联合复核验收。未通过联合复验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再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竣工决算已通过审计部门的专门审计;
(三)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五)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仅有零星或少数非主要工程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工程应限期完成。
第三十一条 验收应提供以下成果资料:
(一)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设计批复文件、计划下达文件及工程管理等有关文件;
(二)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五)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六)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
(七)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八)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的工程竣工图;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实行年度国家核查制度。国家核查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由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各部门分别组织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稽查。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移交手续,并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 各地要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管护机制,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12月11日颁布的《广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实施细则》(桂发改农经〔2009〕1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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