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国家级的试点示范项目
1.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再制造试点企业;
2.有色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基地;
3.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
4.已申报工信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项目”的项目。
(二)资源循环利用重点项目
1.尾矿、冶炼渣、赤泥、煤矸石和粉煤灰、脱硫石膏和磷石膏等资源化利用项目;
2.资源再生工程(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轮胎,废塑料、废油、废旧纺织品等废旧材料资源化利用,机电产品再制造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等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方案》所确定的方向与重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准入条件,非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内容以资源循环利用、工业绿色发展及“三废”治理为主,实施后有效提高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 延伸产业链,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三)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示范作用,有利于促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
(四)项目前期工作基本落实,已完成核准或备案等前期工作,完善土地、环保、节能审查手续,已开工实施、或者能确保在2016年内开工建设(已经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自治区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求在500万元以上。
(六)企业银行信誉度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保证项目投资来源;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申报方式
(一)自治区直属企业项目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工信委和财政局申报。
(二)各市工信委和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工业循环经济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并按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和审核,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2016年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二)汇总填报《2016年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1)。
(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2.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经授权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环评意见、节能审查意见、新增用地项目用地批复或初审意见。
4.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格式见附件4)。
5.项目资金来源及投入凭证:包括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或意向书、承诺函,自有资金证明,已投入项目建设的主要资金支出有效凭证汇总表和凭证复印件(或项目资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项目单位2014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2015年1-10月企业财务报表。
7.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以上材料中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按上述顺序编好目录、页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提交一式8份(自治区工信委7份、财政厅1份)。
五、项目申报时间
各市的申报材料须于2015年12月21日前上报,同时以电子邮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自治区工信委联系人:蒋 萍,电话:0771-8095260,电子邮箱:gx21308@ 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李金明,电话:0771-5322279,电子邮箱:gxnc1657@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