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稳增长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我区工业新产品给予补助,支持企业新产品推广,鼓励工业企业新产品尽快实现产业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做好2015年自治区工业新产品补助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广西工业新产品补助对象为获得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自主发布信息的企业。
(一)工业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的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新产品。
(二)下列产品不属于新产品:
1.仅对原产品在美学上(如表面颜色、图案、包装等)进行改动而形成差异,以及在技术上只有较小变化的产品;
2.传统手工艺品;
3.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淘汰或限制的产品;
4.单位产出能耗高或污染环境的产品;
5.进口散件组装或采购散件代工生产(OEM)的产品。
二、申报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新产品补助: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通过国家或自治区有资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
(三)新产品必须在自治区范围内生产。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必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新产品在全区范围内属首次开发成功并已实现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新产品需由自治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立项或企业自主立项验收,并已在2年内投产。
(六)新产品已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三、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交新产品补助申请材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行文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二)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查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发《广西工业新产品证书》,纳入《广西新产品推荐目录》,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新产品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按分类提供对应材料:
(一)自治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验收通过的新产品须提供:
1.自治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颁发的新产品验收证书;
2.新产品销售合同或发票;
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企业自主立项、验收的新产品须提供:
1.企业的项目立项文件和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应包括工作总结,技术总结,验收证书(意见),国家或自治区有资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出具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检测报告等内容;
2.新产品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证书;
3.新产品销售合同或发票;
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补助标准
对经自治区审核公布,并由企业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自主发布信息的新产品,每个产品自治区财政补助2万元,同一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奖励企业新产品开发人员。
六、审核职责及工作期限
(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于2015年9月组织本市企业进行申报、审核及汇总;并于10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以及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于11月10日前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拟认定新产品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于11月30日前下达工业新产品补助资金。
七、其他
(一)参与审核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转让其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公布的新产品,若发现有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收回《广西工业新产品证书》,自治区财政厅收回补助资金。
联系人:张宝君(自治区工信委科技处) 0771-8095284
农艳艳(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0771-53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