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7〕2088号)精神,现将广西提前下达2018年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落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办、国办《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聚焦本地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带动贫困群众脱贫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本次安排以工代赈投资计划3419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3280万元(其中劳务报酬330万元)。主要用于建设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草场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等7类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范围主要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要求划定的20个深度贫困县和深度贫困乡村以及其他脱贫攻坚重点区域。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贫困县乡村,予以适当倾斜。
三、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切实做好贫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能用人工的尽量不要用机械,能投工投劳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在改善生产条件的同时,着力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广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要求,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含天窗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享受待遇县等54个县(市、区)的以工代赈资金切块下达,有关县(市、区)以上报我委的投资建议计划为基础,结合县级“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脱贫攻坚年度实施计划,在收到投资计划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并报设区市级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根据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确定“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全面做好计划、资金、项目的管理及劳务报酬发放等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按此次计划下达的“资金计划表”和“项目建设备案表”及时做好计划转下达工作。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以工代赈工程实施主体,要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建设方案,尽早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及时组织工程开工,有序组织当地贫困群众参加项目建设,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组织发放劳务报酬,原则上各项目应于一个计划周期年度内完成。
六、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监管内容,建立健全自查、抽查和专项稽查制度,切实加强项目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及拨付监管,确保资金高效使用。要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
七、请相关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将下达本市的以工代赈计划转下达至相关县(市、区),同时督促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时做好计划分解备案、实施等后续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