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决策部署,2015年我委以《关于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5〕687号)要求各地积极开展试点推行项目总承包模式。一年多来,相关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委已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自治区政府。
进入2016年以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就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出台了指导意见,并明确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领导和监管责任。请你们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等7省市开展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函》(建办市函〔2016〕415号)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配合做好工程总承包试点,继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已经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模式、部门职责和监管程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5〕6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