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企业稳岗补贴标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该《通知》的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提高我区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由原来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80%发放提高到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同时,《通知》明确,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含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符合稳岗补贴申领条件的,稳岗补贴标准由原来规定的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60%;其中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企业的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
《通知》提出,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原来规定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中的“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即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就可以获得技能提升补贴。
《通知》指出,2019年1月1日起,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覆盖范围由原来的企业扩大到深度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审核条件除单位性质与企业有所区别外,其他条件与企业享受稳岗补贴及技能提升补贴条件一致。
《通知》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所有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只要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均可以获得技能提升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