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自治区“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的审核和报批工作,依据全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4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月22日印发《自治区“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核和报批工作暂行办法》(桂发改规划〔2011〕114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对重点专项规划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是专项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重大举措是否符合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精神,特别是规划纲要对专项规划领域提出的具体要求;二是专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目标值是否符合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特别是规划纲要对专项规划领域提出的具体目标要求;三是专项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特别是规划纲要对专项规划领域提出的一些重大项目是否具体落实到专项规划中;四是专项规划实施的具体内容,特别是专项规划实施是否提出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等工作环节的安排。
《办法》还对各重点专项规划提交我委审核的相关材料、审核报批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均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