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推进“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2019年6月底前,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
2019年6月底前,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开信息。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式,做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识。
2019年10月底前,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20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完善文字记录。2019年10月底前,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本系统全区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同步完善已有的行政执法系统,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
(二)规范音像记录。2019年12月底前,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本系统全区统一适用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本系统全区统一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原则上按每4名执法人员配备1套音像记录设备的标准确定,不足4人的,至少配备1套音像记录设备。要根据需要建设询问室或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三)严格记录归档。2019年10月底前,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完善全区统一适用的执法台账和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019年10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四)发挥记录实效。2019年10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调阅使用规范、合法、有效。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本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法制审核机构。2019年6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落实法制审核人员。2019年6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执法人员总数不足20人的,至少应配置1名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如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可以调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法制审核岗位,实现资源共享。
(三)界定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2019年6月底前,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系统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系统自治区、市、县三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修订或重新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2019年8月底前,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编制完成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四)严格法制审核内容。各级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五)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各级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同级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六)规范法制审核流程。2019年6月底前,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全区统一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七)强化法制审核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在完成好自身任务的前提下,指导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做好本区域内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跟踪评估。
(二)强化信息技术。2019年12月底前,自治区司法厅、大数据发展局要按照国家要求和自治区部署,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全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构建集管理与监督、统计与分析、公示与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信息化平台。
(三)健全制度体系。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四)开展培训宣传。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至少开展1次本系统“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或者业务交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五)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六)保障经费投入。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全区统一的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报自治区司法厅汇总。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报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备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级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七)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建立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依法依规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执法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提高职业伤害的保障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3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2017年12月27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依法行政发〔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