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保障力度
(一)加大基本医保缴费补助力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下同)的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从60%提高到100%。〔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实行住院报销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使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扶贫办)
(三)实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全区统一确定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累计提高10%。各设区市要根据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提高对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的年度基金支付限额。(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次报销比例。自2018年起,每年对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不含财政预拨下一年补助资金)支撑能力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地区,可用超过基金支撑能力3个月以上的结余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给予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2018年11月底前制定,并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明确具体报销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医疗救助倾斜力度
将所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后剩余的费用应计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的,按其相应的类别和标准给予救助。全区各地可根据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当提高每人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兜底保障政策
(一)实施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兜底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80%的,符合兜底保障规定的实际医疗费用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助进行兜底保障,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等顺序予以兜底保障;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额统筹(或同类型补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等顺序予以兜底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广西保监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大病集中救治专项保障。对罹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宫颈癌、乳腺癌、肺癌、尘肺、白内障等14种大病和国家确定需集中救治的其他病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集中救治。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通过现有保障政策渠道再给予适当补助,将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广西保监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一站式”直接结算信息化建设
依托全区医疗机构医保信息系统,在继续实行县域内“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基础上,于2018年底前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直接结算信息化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出院时只需要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其他费用由各部门按规定在“一站式”信息系统内结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扶贫等部门以及大病保险承办保险公司要加快“一站式”信息系统内结算费用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费用拨付率不低于85%。〔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广西保监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健康扶贫便民措施
(一)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首诊负责制。对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治疗的疑难危重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由接诊医院联系好上级医院,确保患者安全转入上级医院,并做好病情交接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病床,确保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能及时住院治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注射费、普通换药费、床位费、护理费等经“一站式”直接结算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予以免除。(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三)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扶贫手册(或扶贫部门有关证明)、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等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对无故未按协议还款的,医疗机构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暂停其有关健康扶贫倾斜政策待遇,但对于还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相关保障政策渠道申请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扶贫办)
(四)优化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
1.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认定办法,明确认定标准、认定时间、认定流程等;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负责认定对象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把关,定期组织认定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备案名单发放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凭证。(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2.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病种、病情和医疗机构服务半径、服务能力等情况,为每个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确定1—2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门诊医疗服务点;定点医疗机构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同时安排1家县级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帮扶。要配备使用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必需的基本药物,并提供个性化专业配药服务和用药指导。(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强化政府资金兜底保障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个人缴费补助和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报销后所需的兜底保障资金。其中,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原补助的60%部分,继续按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并根据现行政策继续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按照8∶2分担;新增的缴费补助40%部分以及对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统筹中央、自治区相关补助资金(包括各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新增预算安排等多渠道解决,自治区财政从2018年起按照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和一定标准对各地予以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规范看病就医兜底保障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兜底保障倾斜政策:不属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的医疗行为;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达到出院标准不愿出院;到非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超出正常诊疗需求的药品和医疗项目;非贫困患者冒名就诊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八、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推行以设区市为单位或医疗联合体为主体的统一联合议价采购方式,统一确定药品采购品种及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病种临床路径,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治疗纳入临床路径管理,严格实行按病种收付费。原则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应占总费用90%以上,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属特殊病例无法达到规定比例,超出部分要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的,需报当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