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由自治区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根据自治区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自治区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对各设区市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2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厅、环境保护厅。
(二)实地检查。第二年4月底前,自治区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及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选择部分设区市进行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第二年5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和环保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设区市,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约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