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金融办,区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为帮助融资性担保机构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全区经济稳增长,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13〕3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度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年平均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1倍以上(含1倍)。
(三)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四)严格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财务会计实施办法,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有关报表及相关资料。
(五)依法纳税,执行国家担保费率政策,合规经营,接受监管部门监管。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在经营有效期内参加每年度的跟踪评级。
自治区财政对担保机构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三、申报材料
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 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附件1中的表2、表3和附件2 要刻制光盘。
(一)申报文件。包括申报正式文件、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及其附表(附件1、附件2)。
(二)机构证明材料。包括机构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法人证书、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担保业务证明材料。包括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反担保合同、被保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项目介绍。
(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对申报风险补偿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正式联合行文上报,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上报请示文(纸质文件)、风险补偿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2)和担保机构纸质申报材料、数据光盘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各1份。
(二)自治区直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于
五、其它
下载附表请登陆广西投融资网www.gxifsme.com。未尽事宜请电话联系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发展处)张明圆,0771-8095070;财政 厅( 地方金融处)顾华权,0771-5305209 。
电子邮箱: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xqjgx@163.com
财 政 厅: 17692875@qq.com
附件: 1.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
2.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汇总表
3.编表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