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为确保完成2017年我区工业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目标和任务,现就组织申报2017年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条件
重点支持围绕工业绿色发展,申报或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试点示范,参与国家、自治区各专项行动计划的重点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分为节能技术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四大类。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 申报范围
(1)主要支持属于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生物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沼气、化学反应热利用等)、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内容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技术开发项目(节能量不易确定的项目除外),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业化项目,以及基于锅炉系统节能环保的研发、应用和推广示范项目。
对于工业锅炉(不包括电厂锅炉)改造工程,采取事后奖励方式,先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改造前委托第三方对锅炉效率进行检测,待工程列入实施计划、改造完成并经第三方检测后,按锅炉效率提升量进行奖励(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重点支持采用《自治区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桂经资源〔2008〕408号)、《广西工业领域节能降耗电子信息应用技术目录(2010年)》(桂工信资源〔2010〕393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等所列技术的节能项目。
2. 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施后每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减排COD的沼气利用项目,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的节能项目。
(2)申报项目必须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原则上要求当年投产并产生节能效益。项目所依托的生产装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3)必须是年耗能5000吨(含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重点耗能企业。
(4)已申报自治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
1. 申报范围
(1)尾矿、废石、赤泥、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2)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橡胶、废塑料、废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旧纺织品、废旧动力电池、建筑废弃物等再生资源高效利用项目。
(3)围绕传统机电产品、高端装备、在役装备等重点领域,实施高端、智能和在役再制造示范项目。
(4)各类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拓展产品制造、能源转换、废弃物处理消纳及再资源化等行业功能,实现生产过程耦合和多联产,提高园区资源产出率和综合竞争力的项目。
2. 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所确定的方向与重点。
(2)项目内容以资源循环利用、工业绿色发展及“三废”治理为主,实施后有效提高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 延伸产业链,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3)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示范作用,有利于促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
(4)项目前期工作基本落实,已完成核准或备案等前期工作,完善土地、环保、节能审查手续,已开工实施、或者能确保在2017年内开工建设(已经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自治区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求在500万元以上。
(6)企业银行信誉度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保证项目投资来源;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清洁生产项目
1. 申报范围
(1)以验证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产业化项目,特别是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带动性强、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关键共性技术的应用示范项目。
(2)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重大技术改造,优先支持国家已公布的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推广示范项目。
(3)研究开发行业关键共性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的研发示范项目。
(4)以开展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2. 申报条件
(1)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自治区清洁生产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自治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研发示范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定。
(3)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2017年6月底以前能开工建设;推广示范项目应至少有一个成功应用案例,且项目已经竣工;研发示范项目应有技术开发实施方案,并已开展实质性工作;升级改造项目,应具备开工条件。
(四)节能环保产业项目
1. 申报范围
(1)基于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产品和装备的产业化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
(2)产业化项目应以验证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主要目的,所研发的技术、产品和装备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推广应用前景好,申报主体为节能环保企业。
(3)应用示范项目是指区内节能环保企业研发的技术、产品和装备首次被使用单位采用,并作为主要技术支撑而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用示范项目实施后应有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和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申报主体为使用单位。
2.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
(2)同类产品、技术和装备只能在产业化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之中选择一项适用申报,不接受双向申报。
二、申报组织和要求
(一)各市工信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所在行政区域内企业申报2017年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并于2016年12月21日前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将申请文件、汇总表(附件1)和企业项目申请报告(附件2-5)报自治区工信委(电子版光盘两份,纸质材料8份)和财政厅(纸质材料1份),逾期不予受理。
(二)为确保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真实、可行,自治区将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自治区工信委 吕宗玲 电话:0771-8095261
电子邮箱:gx21308@163.com
附件:1. 2017年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2.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3. 企业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4. 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5. 企业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