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精神,做好2016年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发挥技改专项资金的引导拉动作用,加快项目建设,保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桂财企〔2007〕22号),现就2016年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重点
2016年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将重点围绕工业转型升级和稳增长两个核心,按照自治区《工业跨越发展十大行动计划》和“1131”工程的要求,继续推进实施自治区项目建设突破行动计划和“1131工程”的重大工业项目,重点围绕实施重大产业升级、产品结构优化、装备水平提升、产业链延伸、创新能力提高、工业绿色发展和两化深度融合等七大项目建设工程重点专题,突出大、强、优、特项目,提高资金安排集中度。集中资金突出扶持投资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地方特色优势明显、就业拉动大的关键性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工业发展规划,对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产品结构调整有积极意义,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具有一定的行业示范作用或具有地方特色优势的重点项目。
(二)项目已完成备案(或核准)、土地、环保、节能审查等前期审批手续,并且已实质性开工建设,项目累计完成投资进度已达到20%以上。
(三)原则上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内容必须能在近期内按计划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不能包含分期实施的中、远期建设内容和投资。
(四)申报项目的企业在广西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保证项目投资来源;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已获得过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无特殊情况,必须完成原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继续申报。
(六)申报技改资金的项目必须首先申报录入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信息管理系统,列入2016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计划。
三、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实力,如行业地位、产品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及利润水平、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产品特点,要将该产品的优势表述出来,尤其是与同类产品的不同点,尽量用量化指标;技术来源,要证明技术落实,并具备产业化能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分为工艺设备部分,土建部分和其他,尤其要将工艺设备部分描述清楚;效益分析,包含经济效益、行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为行业进步的贡献,为社会节能减排、安置就业等;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土地审批等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累计完成投资,预计建成投产时间等。
(二)《2016年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表》(附件1)。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企业2015年度国税纳税情况表》(附件4)和《企业2015年度地税纳税情况表》(附件5)。新办企业未发生纳税的不要求提供纳税情况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经授权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环评意见、节能审查意见、新增用地项目用地批复或初审意见。
(六)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资金来源及投入凭证:包括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或意向书、承诺函,自有资金证明,已投入项目建设的主要资金支出有效凭证汇总表和凭证、合同复印件(或项目资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2015年10月份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九)直观体现项目形象进度的建设施工现场照片,包括厂区外观,新建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十一)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项目申报单位须将项目申报材料制作成PDF电子文档(一个项目全部材料都在一个PDF文件中,扫描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要编列目录,内容按上述顺序),由各市工信委统一收集汇总刻录成光盘,光盘标记“××市2016 年技改资金申报项目资料”。
纸质材料在项目评审时再提交,纸质材料要按上述顺序编好目录、页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其中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封面样式见附件6,装订要求用无线胶装、热熔装订方式)。
四、组织申报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直属企业项目原则上按属地向所在地工信委和财政局申报,农垦企业由自治区农垦局同时推荐申报。
(二)每个市推荐上报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5个。
(三)各市工信委、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推荐申报工作,按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和审核,汇总填写2016年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表(附件1),并联合行文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和财政厅,同时以电子邮件报送附件1、附件2、附件3电子版;项目其他申报材料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送电子版。上报文件和材料汇总光盘提交一式二份(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各一份,请分别送达),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