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规划〔2012〕9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东盟南宁空港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崇左市人民政府、扶绥县人民政府、广西民航机场管理局、自治区农垦局参与实施,组织制订实施方案,调整修编相关规划,全力抓好规划实施。
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结合制订相关规划,在规划实施、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产业引导、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三、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开展规划监测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8月10日